为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增强司法鉴定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2008年9月22日共同召开会议,全面启动国家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认证认可条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为此,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和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认证认可试点,用2年时间,使上述地区所有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都通过实验室或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
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谢军说,对司法鉴定机构工作实施认证认可工作可以有效解决我国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标准不一、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的问题,突出了认证机构等市场主体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目标。
与会代表认为,司法鉴定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实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来自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约2000家,目前已有42家通过了实验室或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或认可。2008年1月起至目前,已经有736家机构报名参加1148项次的能力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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