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8月颁布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在《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第十六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第十条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因此能源效率标识制度是由国家颁布统一的产品目录、适用统一的标准、实施统一的规则以及统一的标识样式和规格。